長期以來,住宅小區車位車庫產權的歸屬被吵得熱火朝天。在《物權法》發布以后,本以為能把爭論完美解決,可現實中仍然圍繞著該問題發生著爭論。
據《物權法》第七十四條規定: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。《物權法》的規定并不明確,各方理解各不相同,簡直像是新版羅生門似的。在人防車位的產權、關于露天車位的產權、關于車位的登記、關于政府作出的車位權屬的規定有何效力等方面,都存在不同的見解。在此我們從法律角度談談,權屬的所有權,以作參考。
首先,車位車庫,是屬于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附屬設施。也就是說,車位車庫(除去機械車庫)是屬于不動產的范疇。而不動產的原始產權,產生于制造。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三十條規定:因合法建造、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,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。開發商合理開發建造后,便產生所有權,而所有權屬正是開發商。而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條: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,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。開發商作為最開始的使用權人,我們所說的車位權,正屬于它。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:
①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:如《物權法》規定,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;綠地、道路屬于業主共有或者屬于市政;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場地設立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,等。在此規定下,開發商的原始所有權便受到法律限制,甚至是剝奪。
②開發商通過合同、宣傳等文案表明車位所有權轉讓、贈送、放棄,那么車位權屬便轉移到受讓人手中。
除了上述兩種情況,其他情況下車位權屬都只屬于開發商。
在上面的述事中,我們了解到車位所有權的歸屬問題。那么接下來談談錯誤的車位所有權的理解。
有的車主認為,買了高價房屋,車位當計算進房價內;有的認為買了房屋,車位應該是配套給業主使用的;也有的認為車位歸屬于全體業主,開發商單獨出售車位是損害業主利益。這些都是錯誤的理解,首先,車位所有權在無特殊情況下是屬于開發商的,業主購買房屋除非明文規定,否則購買時并不包括車位的所有權。其次,車位的所有權并非沒有獨立的產權,開發商可以進行出售、出租等行為。最后,如今的車位矛盾,主要是供求的不平衡所致,不管是業主亦或開發商的合理利益,都應當得到保護。住宅小區的車位權屬應屬于建設單位,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出售、出租、轉讓等行為讓業主使用。
專有與共有的車位,如何區分呢?根據《物權法》可知,住宅區的車位有專有和共有兩種權屬。專有便是專屬于開發商,其有權對車位進行處分,而專有則是屬于全體業主。《物權法》第七十四條:
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住、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。
建筑區劃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住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。
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,屬于業主共有。
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知道,有“規劃用于”字樣,也就是說在規劃內的車位,正是權屬屬于開發商,而“規劃外”的車位,便是屬于全體業主。而判定是否規劃內,只能依據規劃文件,主要是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及其附圖。附圖上標示的車位,是規劃內的車位;附圖上未標示的車位,便規劃外的車位。
總而言之,業主車主在爭論車位所有權屬之時,必須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,沒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時,車位所屬權正屬于建設單位(開發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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